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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如何区分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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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点

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有重要意义。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看似相异,但对于特定的案件,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仍存在一定的困难,二者区分在风险负担、解除权、留置权等方面对当事人有着重要影响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》指出了二者最重要的区分要点在于:“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,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;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,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。”

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()民再号案件中总结了两种合同的区别,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,但是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。理论上认为,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:

(1)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。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,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。

(2)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种类物,具有通用性,一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;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则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、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制作的,往往具有特殊用途,具有特定性,通常只能为定作人所使用,不能在市场上流通,即使能够在市场上买卖,也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。

(3)承揽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。在承揽合同中,定作人往往会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、技术水平、设备条件非常关心。而买卖合同则无此种要求,买受人主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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