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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扬州瞿庭长二三事不懂法保护企业家敢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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邗江瞿寒心,公道不公道。

4月29日,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。其中就有两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,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元。这个判例非常经典,我会用这个例子跟大家说明什么叫立场、什么叫定性、什么叫倾向,以及如何利用《劳动法》保护自己合法权利。

一群法盲

事实如何呢?无论法院还是媒体,可能都没做过货物采购合同,光盯着《劳动法》,却不去了解《合同法》。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早就规定,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」。

为了防止有同学抬杠说国际贸易规定,从12万违约金的这个整数,我们可以判定这批货物并不是用于出口的,因为汇率是不断变动的,如果按照当日外汇牌价进行赔偿,怎么可能刚好拼出来一个12万的整数?所以可以确定这批货是销往国内的,适用于国内《合同法》。

根据现代快报报道中「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,最终导致交货迟延」可以推断,就算王某和李某周日(年5月13日是周日)下午拒绝加班,最多也只是耽误了半天,即便周日加班到深夜,也最多耽误了8个小时。仅仅延迟交货8个小时或者1天,能够给买方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?

甲方凭什么要向乙方(扬州公司)要求12万的损失?乙方公司有没有起诉甲方违约金过高?乙方公司有没有向甲方支付这笔违约金?如果乙方公司不用赔这么多钱,劳动者凭什么要赔这么多?

购销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按货物总额的百分比进行约定,比如延迟1天赔偿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五,但是正常情况下,国内甲方不可能仅仅因为延期一天就向乙方提出违约金赔偿的。如果甲方要求高额违约金,那么乙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——放着甲方不起诉,却起诉自己的员工?好狠的心,好坏的公司。

我给大家提供一个北京朝阳法院的审理案例。年9月23日,北京杰必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杰必信公司)同绍兴上虞英达风机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英达公司)签订《购销合同》,约定杰必信公司向英达公司采购风机,全款付清后18天内到货,如英达公司未按指定时间到货,则按每天支付合同总额5%的违约金给杰必信公司。

合同签订当日,杰必信公司支付全部货款,英达公司于10月16日(即迟延5天)将货物送至约定地点。然后英达公司延迟发货了,杰必信称因英达公司违约,导致杰必信赔偿上家8万元,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,所以杰必信起诉英达公司,要求赔偿违约金元。

大家猜猜北京朝阳法院怎么审的???法院直接裁定每日5%的违约金过高,而杰必信公司没有提交证据,证明英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,故调整违约金为核算货款年息24%的标准进行支付,要求英达公司赔偿违约金元。有没有觉得北京的营商环境还不错?

《人民法院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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